在区分
合伙企业与
合伙人个人债务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合伙企业的
债务,并非仅由负责创立、经营该企业的合伙人单独承担,而是应当依据各合伙人的角色性质进行共同偿付。
具体来说,作为
普通合伙人,他们需要为
企业债务负起
连带责任,即便其他合伙人未能按比例承担部分债务,普通合伙人亦需履行其应尽义务;
然而,就
有限合伙人而言,他们只需在自己所承诺的
出资份额范围内为企业债务负
有限责任,超出这个范围则无需承担多余责任。
此外,任何合伙人都应当独立地负担自己的个人债务,不得以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名义提供
担保或者进行借贷等行为,以便维护整个企业及所有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