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由双方商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因土地引发的争议可采取双方协商解决的途径。而在协商过程中需遵循如下几个原则:
其一为自愿性,意指双方均自愿参与到谈判之中,并且最终能够达成一份互惠共赢的协议;
此外,无任何一方可强行将自己的意愿施于另一方,包括个人和单位在内,均不得实施非法干涉。
其二为合法性,双方所达成的协议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触犯国家法律
法规,更不允许损坏社会公众利益以及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双方未能就土地问题达成共识,可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三、若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出面进行处理,即我们通常称之为“行政处理”。
四、最极端的情况下,可通过
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因为依法享有
诉讼的权利恰恰是每名公民的基本权益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