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
补充侦查通常需要耗费一个月时间。这种补充侦查工作主要由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自行认定和启动,而实际执行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承担。
然而,尽管补充侦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亦有其时限限制,因为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案件可能陷入拖延无果的境地。对于已经向
司法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原则上不再进行额外的调查取证工作。这部分颠覆了传统的
审查批捕程序中常见的补充侦查措施。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一些较为紧急或者复杂的案件,若在一个月内无法作出是否
移送审查起诉的决定,可经检察长批准适当延期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
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