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方式,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可供选择:
其
一,可以采取对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有联次均标明“作废”字样或者加盖有效的“作废”戳记的形式,从而达到将已开具的该票废弃的目的;
其
二,也可以选择运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来实现发票作废。但是,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对于已经确定需要执行作废处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在作废完成后,必须严格保留原始作废的发票,以便在未来再次购买发票及在税务部门做验旧事项时,作为备查资料出现在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