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本国公民在其所持有的居民
身份证效期期满的三个月之前,必须主动向户籍管理部门
递交新的申办请求并领取新的身份证件。
而户口
登记机关也需在旧的身份证效期终止之前,把新身份证件发放给相应的个人。
因此,公民可以选择在身份证到期的三个月前提出更换申请。
如若申请人提前递交申请且超出了法定时限,则须按照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进行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在居民
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
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公民可以于身份证到期前3个月申请换领,若提前时间超过规定的时间只能按丢失、损坏等原因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