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农村住宅及其所附带的
土地使用权仅得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本村村民之间进行合法流转,而不得出售予并非本村集体内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若涉及向本村合资格村民出售房产的情况,则该房屋在
拆迁时所取得的补偿款项将与原有房主无直接关联;反之,如出售对象是非本村集体成员,那么此类房产交易必然被视为无效行为,而在面临房屋拆迁时,其应得到的补偿款原则上仍将回归至原始房东手中。然而,如果买卖双方在协议中对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的归属有所明确约定,则应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若未作任何约定,则原房东有义务返还买方支付的
购房款项,并
赔偿买方因装修费用、房价上涨导致的购房成本增加等方面的
经济损失。至此,关于此主题的解答即告结束。欲获取更多相关信息,敬请访问
律图咨询平台,寻找张瑞建律师的专业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 第二款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