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公司法之法定程序规范,企业法定
代表人并无权力决定
解散公司事项,解散企业乃股东所拥有的专属权益。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解散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形:
企业内部章程明文规定的经营
期限届满,抑或是在内部章程中确定的其他可导致企业解散的特定情况出现;经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宣告
公司解散;因为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大事件而必须进行解散;若企业违反相关
法规,被
吊销了
营业执照,或者被依法责令关闭甚至撤销,亦应按章解除其
法人资格。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