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
借条提
起诉讼并非必备
证人在场出庭作证。
实际上,借条本身并无强制要求必须要有证人予以见证。
因此,
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意愿选择是否寻求第三方
证言。
然而,即使没有第三方证人的介入,借条本身仍然具有完整的
法律效力。
通常来说,只要借条所记载内容为实际发生过的借款行为,其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当然,如果能够得到第三方证人的支持和证实,那么无疑将对借款事实的认定起到更加有利的作用。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