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交付以及
保证方式的选择并不依赖于
居住证明的获取情况,决定是否能够进行取保候审的主要需求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考虑
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在可能被判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安全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这类情况;
另外,如果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并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按照同样的逻辑进行判断与处理;紧接着,如果
羁押期满、案子尚未彻底结束,同时又必须采用取保候审的话,这也是值得我们考虑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