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当
担保人履行了其
担保义务之后,得到的权益便是向
债务人(
借款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
追诉期限应当从所有担保义务完全履行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对于
民事诉讼案件来说,其
追诉期通常为3年。
基于此,我们推导出担保人对债务人采取追索行动的法定截止日期应定格于履行担保义务后的第二个完整年度。
在履行方式上有所区别的是,若无特别约定,则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利自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给予自己6个月的宽限期向保
证人请求履行
保证责任;而在一般
保证的情境中,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