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眼下政策环境和市场因素,对于已经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
法人主体,其法定
代表人毋庸置疑已然丧失了被提
起诉讼的可能。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
权利义务的实质性载体和公司地位的象征,象征着公司具有独自的民事主体资格并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然而,当法人实体依法解散之后,其作为
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便随之消失殆尽,包括其中的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经营管理权力也不能再行延续。
据此,针对已被注销的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我们无法启动相应的
司法程序进行
立案或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