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孤儿院实施
收养程序是可行的,但是作为此前提之一,
收养人士务必满足相应的法定收养要求,方可从所在孤儿院中挑选合适的孩子进行收养。
具体来说,收养申请人需要严格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无任何亲生子女;
其次,拥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与成熟的心态以确保被
收养孩子得到良好的培养和关爱;
再者,未曾身患任何医学角度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病症;
最后,年龄需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
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
送养人:
(一)孤儿的
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