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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福利院孤儿领养的条件

在孤儿院实施收养程序是可行的,但是作为此前提之一,收养人士务必满足相应的法定收养要求,方可从所在孤儿院中挑选合适的孩子进行收养。
具体来说,收养申请人需要严格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无任何亲生子女;
其次,拥有充分的经济实力与成熟的心态以确保被收养孩子得到良好的培养和关爱;
再者,未曾身患任何医学角度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病症;
最后,年龄需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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