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备了申请宅基地资格的农牧家庭,他们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属的该村居民小组提出
书面形式的宅基地及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然而,当村民小组收到此类申请时,该小组成员需要经过讨论,并且必须把拟申请使用的土地地点、面积,以及预计建造房屋的高度和面积等信息,在本居民小组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布。
若公示期间无任何人对上述信息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则该村民小组需将包含农户申请、小组会议记录在内的相关资料
递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委员会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村级组织应特别重视所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审查拟申请用地及其建设的建筑是否符合村庄总体规划,如有必要还需征询邻近用地区域和建筑
物权利人的意见。
如果审查顺利通过,由村级组织签发确认意见,然后再提交至乡政府加以审核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