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建筑物带来的对第三方人身和财产伤害的问题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建筑、结构物或其周围设置的物件(如支架等)如果发生滑落、跌落,引起了他人的损害后果,则该建筑物及其使用者或管理员均无法证明他们并未存在过失时,即需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在此情形下,负责维护管理这些设施的人员需要在支付相应
赔偿费用之后,确切掌握还有哪些
责任人。
一旦获得明确
证据表明存在其他责任人,他们就应该享有追索权,向那些责任人要求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