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离婚诉讼案件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在审判机关对于一方
当事人的第一次宣判结束后的十五日内,若无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事件发生,那么这份判决便已经在法律意义上生效了。
而对于审判机关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第二轮宣判,只要其作出,该判决即刻发生效力。
关于
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将做简单的解释和说明:
(1)当
判决书被各方当事人收到时,从当天的次日开始,会开始计算当事人拥有的
上诉期;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则需从
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算起;
(2)如果同一份判决书由不同时间收到的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将会分别计算他们各自拥有的
上诉期限;
(3)如果首次裁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超过这个期限仍然没有任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要求,那么相应的判决书将正式生效;
(4)如果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正好处于公众假期内,那么将会把节日过后的首个正常工作日作为上诉期限的结束日期来计算。
换句话说,即使有某位被告在相关的离婚诉讼中未出庭参与审判,审判机关仍有权依法对该案做出判决,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判决书传达至缺席的被告手中。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
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