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司法鉴定的结果,该次手术在双眼皮整形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及缺陷:
首先,从眼型角度来看,整容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主要表现为双眼皮外形与整体五官架构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失调现象。
由于患者的眼裂较短,因此术后双眼皮显得过宽,这进一步导致了眼睛呈现圆形形状。
此外,切口下方的眼轮切除量不足,使得双眼皮部位呈现出臃肿且不自然的视觉效果。
其次,手术还形成了明显的三角皮现象。
具体来说,手术过程中切口上方的眼轮匝肌去除过量,从而导致上睑皮肤与深部组织产生粘连,最终形成了典型的三眼皮形态。
最后,受术者的眼部也留下了手术切口所留下的瘢痕。
据分析,这可能是由于手术期间的消毒措施未能达到严格标准,从而引发切口感染;
同时,切口边缘处理得不平整,对合不良,也加剧了这个问题。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