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争议解决的途径存在着显著性差异。
民事调解书所展示的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所开展的调解活动,进而促使双方
当事人能够自愿、合法地达成共识。
这种共识体现在书面的调解协议中。
相比之下,
民事判决书所描绘的则是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这两种方式完全属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因此体现出各自的特点。
其次,这两种文件所体现的公众意志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
民事调解书的主旨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民事调解书也是法院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真实性的确认。
然而,民事判决书更倾向于反映法院的观点以及国家的法律精神。
最后,这两种法律文书产生
法律效力的时间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
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并领取之日起便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相反,第一次审理的民事判决书只有在
上诉期限结束之后,并且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此时生效的
判决书才能体现出其法律效力。
当然,这两个步骤只是相对于民事判决书而言的,实际上,二者之间还存有许多潜在的差异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并非等同于社会中的调解行为,因为它属于
诉讼程序的范畴,具有
强制执行力的本质属性。
因此,无论是民事调解书还是民事判决书的编制,都必须严格遵循各自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不能有丝毫的偏差或疏漏。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
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
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
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
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
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