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损坏公共及
私人财产罪”能否实现和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实际来进行回答:
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损坏公私财物案件,理论上是有可能通过公安机关的调解来解决的,尤其在经过专门的调解之后若能达成满意的协议,那么此类
违法行为甚至有望避免
处罚;
然而,若协调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即使达成了协商也无法得到遵守的话,公安部门便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
行为人实施
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同时对
当事人及时披露有关其所涉及的
民事纠纷事宜,以确保他们享有正当权益,可以依法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相应的
民事诉讼。
而对于构成
故意损毁财物罪的案件,如果
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罚,那么这样的案件倒是存在寻找和解途径的可能性;但是倘若类似的罪犯可能会面临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惩罚时,那便不能尝试以调解式方法来解决问题了。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