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状况下,施工单位乃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务必对他们所承建的
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质量负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建筑工程项目由多个
承包商共同完成,则无论是在建设工程的勘察阶段、设计环节乃至施工以及设备采购等相关方面中,每个承包商都应对其自身承包的部分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毋庸置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