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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

在此声明,保险事故的发生缘由及受损对象均应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之内。
其次,当保险事故乃是由第三方所致之时,需明确第三方的过失行为与保险事件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联性,并且依照法令规定或合同条款规定,第三方应对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被保险人才有权将代为追偿权授让于保险公司。
另外要说明的是,当保险人已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作出理赔款项,即实际完成了赔偿责任后,方可取得替代追偿权。
值得强调的是,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所享有之权益不可超越其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若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取的追偿款额大于其向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反之,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处获得损害赔偿金,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付时,可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所得之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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