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声明,
保险事故的发生缘由及受损对象均应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之内。
其次,当保险事故乃是由第三方所致之时,需明确第三方的过失行为与保险事件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联性,并且依照法令规定或
合同条款规定,第三方应对保险标的物之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此时,
被保险人才有权将代为
追偿权授让于保险公司。
另外要说明的是,当保险人已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作出理赔款项,即实际完成了赔偿责任后,方可取得替代追偿权。
值得强调的是,保险人在
代位追偿中所享有之权益不可超越其用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若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取的追偿款额大于其向被保险人所支付的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归属被保险人所有。
反之,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处获得
损害赔偿金,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金赔付时,可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所得之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
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