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之要素。
本罪涉及的侵犯客体主要为车票与船票领域的管理活动。
该等管造活动对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旅客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行为客观要件的要点分析。
在本罪的具体行为中,其表现形式多为频繁地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且这类倒卖行为通常伴有较为严重的程度。
关于“倒卖”的定义,是指在购买车票或船票之后以增加价格的方式出售出去,或是因为预期出售而特意进行买入。
3.关于
犯罪主体的角色定位。
本罪的犯罪主体并非特定人群,无论是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是有相应
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能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若单位实施了此类
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双重法律责任。
4.犯罪主观要件的深层解读。
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必须存在明知故犯的故意心态,并且将追求非法利润作为其行动的主要驱动力。
以上两点构成了本罪的基本心志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无法成立本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
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