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可撤销合同过程中,
撤销权并不适用于
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规定,而应当遵循并适用除斥期间这一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法律限制。
首先,普通对象应当从知晓或自应知晓撤销事项之时起计算,历时一年之内,及时行使其撤销权。
其次,涉及到因重大误解导致撤销情形发生的相关
当事人,则须自理解或应当理解相关撤销事由之日点开始,在90日之类的有限期限内行使其撤销权。
再者,倘若当事人受到
胁迫影响,应当自胁迫影响力消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对于知情后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表现为放弃撤销权的情况,该撤销权将自动失效。
最后,若自
民事行为生成之日起的第5年时段内仍然未提出撤销申请的,此撤销权亦将自动丧失。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