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前往地方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的最短时限为自申办
离婚登记之次日起的第31个自然日即可完成。
在该日期之前的第30个自然日内,若任何一方
当事人对于
离婚事宜持有异议,均可向当地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其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这样便产生了我们常说的“30天的离婚冷静期”。
若经过第30天的时间跨度后,男女双方仍需按照各自的意愿,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撰写完整的
离婚证书领取申请书,并在第31天至第60天这段期间内履行相关手续,以最终获得离婚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