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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传唤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在遵守被传唤人员、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情况下,时间上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鉴于案情特殊,极其重大且复杂,有必要采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手段的情况之下,传唤、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严禁以接连不断地传唤、拘传方式来间接拘役犯罪嫌疑人士。
4、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过程中,我们必须保障他们拥有充分的饮食及必要的修养生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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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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