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职员,若犯有购买印制假币或
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其职务权限将
伪造的货币交换为真实货币的行为,依据
犯罪情节以及
涉案金额等具体情况,判处三年及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涉案金额庞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且需处以二万元人民币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被永久性
没收财产;
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这些职员面临的
处罚可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