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乃是指,在明明知道校舍或其他特定教育设施存在潜在危险因素的前提下,却未能采取任何适当措施进行整改,亦或是不迟疑地发现隐患但未立即上报相关部门,最终导致严重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的
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我国新
刑法典对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若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却未能及时展开有效防护措施予以整改,甚至未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此类问题,由此引发的
重大事故将被视为
犯罪行为。
对于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罚;
若造成了更加恶劣的后果,则可能承受三年以上、长达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