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处于
分居状态时期内产生的
债务并不必定被视作
共同债务。
若在此期间,某一方背负的债务被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或用于维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共同领域,则此类债务可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倘若另一方能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此笔债务并未被投入到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而仅通过债务一方自身进行消费消耗,那么便应将其划入
个人债务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