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应当承担起支付
抚养费用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的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自子女年满18周岁之日起,父母便不再负有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必须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若子女年龄在16周岁到尚未达到18周岁之间,且他们的劳动收入已足以形成经济支柱,并且他们能够维持本地的基本生活水平需求,那么这部分子女的父母有权选择停止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在子女年满18周岁之后,仍然无法独立生活,并且确实需要父母继续提供给付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资金,则应该另案提起
诉讼请求,交由法院按照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裁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