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破获的案件期间,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可能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从而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若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处
羁押期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便可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