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相关
法规,若是处于孕期及哺乳期的女性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那么此类人群便有权利向
司法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她可能会被处以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其次,她可能会因为违反
刑法而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但在此前提下,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话;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且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来说,她们即使面临取保候审也不必担心会对社会造成威胁;
最后,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该也已经过了
羁押期,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这样看来对这类人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合理的。这些条款不仅明确了特定状况下对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的法律保护,更为育龄妇女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