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最后是在
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办理完毕,并且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