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的行为,其所施予的惩戒措施主要针对于个人,且仅有一次
处罚机会。若有人触犯此项
罪名,则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其中包括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课以
罚金。然而,若涉及到单位实施此类
犯罪行为,那么该单位将会被判定支付罚金,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按照个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因此,在当前的法律框架内,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无法因相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而遭受两次以上的处罚。倘若他们再度犯下类似的罪行,他们将面临全新的刑事责任追究,而非对先前的罪行进行第二次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