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情景主要包含了可能被处以
管制或
拘役,或者可能需要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各类
违法犯罪情况;另外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强度惩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明显引发社会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亦可考虑使用此种
刑罚执行方式。若轻微
环境污染行为已经
触犯法律,且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适用条件,例如可能面临的刑期较短,或者实施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产生重大威胁,那么
当事人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与
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进行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