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范,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其
保外就医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这一
法规条款中并无提及关于取保候审是否能够进行延期之规定,据此可得出结论,按照该项条款,在法定层面上,取保候审是不被许可进行延期的。若确实有必要对取保候审期予以延长,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变更或者解除程序,同时还需重新提出新的
取保候审申请,以获得相应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