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我国
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手段,该制度赋予了
涉嫌犯罪者或被告有条件地暂时解除
拘役,让他们可以在家中等待法庭的最终裁决。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实施取保候审须具备诸多因素,例如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对社会稳定性所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身体状况以及
拘押期限等等。对于不
起诉他人,也就是当某些人并没有作为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被起诉到法院之时,通常是指检察院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已经决定不再追究某人的
刑事责任。这些概念和操作步骤与取保候审制度并非隶属同一个范畴。恰恰相反,取保候审仅为一种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保障其正当权益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他们在等待审判期间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威胁,而非直接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是否
向法院起诉某个特定对象,通常由检察院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形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后做出决定,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
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相关
证据的充分与否、
犯罪情节恶劣程度及其对受害者、社会产生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定等等。因此,取保候审与不起诉并非是能够互相取代的两项法律程序,必须分别对待。取保候审制度不应当被视作是可以
保证必然不会被起诉的方法,而不起诉的决策则需要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