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属于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未逃避司法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的前提下,能享有短暂的
人身自由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一期限可被视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一段考核期,因为在此期间内,相关执法机构需对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检控及审判工作,并且依照案件进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行为表现,决定是否进一步维持取保候审,抑或是解除该措施并采取其他强制性监管方案。因此,毫无疑问地,取保候审的确可以被视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一段重要考核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