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系为针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特定情境之下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提审之后是否仍可适用取保候审。然而,提审通常被理解为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复核与审查行为,旨在确保案件事实清晰、
证据确凿。若在提审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可能判处的
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根据该法条,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则需视具体案情及
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因此,关于提审之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问题,必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来做出决定。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