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涉嫌罪行之人或被告,若实施取保候审将无可能引发社会风险时,可依法给予取保候审。癌症即为严重疾病中的一类。倘若相关的涉嫌罪行之人或被告因患癌症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则依据此项法律条款,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