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那些涉及
轻伤害案件的嫌疑人和被告,若存在如下情况之一者,便可依法
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身负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犯罪责任;
其次,面临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虽有可能取保候审会导致潜在的社会风险,但只要经过充分评估后,证实其不会带来此类隐患;再者,如果
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丧失了自我生活能力,或者正处于孕育或哺乳期的妇女,即便存在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引发社会危险的可能性,也应该设法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
最后,当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确保
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应考虑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在此基础上,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他们本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将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如确认申请符合各项法律要求,便可依法决定是否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