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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现在处理了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范性要求,取保候审的司法判决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照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裁定。在这其中,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若能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提及的四类情形之一,便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相关事宜是否已得到妥善解决,因为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推进程度及法院、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最终决议。举例来说,如某起案件的涉案人能够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应要求,并且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已经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时的取保候审已基本得以完成。换言之,如果相关决定尚未被做出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我们便不能断言取保候审已经得到了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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