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阐述的原则,在通常情况之下,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下列条件中的其中一项,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
其次,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再次,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当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状况符合上述任意一种情形,并且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存在,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