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自行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此条款明确列举了四类情况,在此类情境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
取保候审程序。具体而言,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因此,在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