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取保候审专题 > 取保候审材料递交给谁

取保候审材料递交给谁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三大司法机关分别进行审理与决策。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个司法机构均拥有独立且同等的权力来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该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况,便可向这三家司法机构中的任意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