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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看守所怎么取保候审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处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满足了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均可向司法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该人可能会面临被处以管制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度刑事处罚
其次,他们一旦被判有罪,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已是孕妇、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威胁公共安全,就可以提出申请;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状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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