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某个身患严重病症、无法自主料理生活,或处于孕期且正为其幼儿哺乳的女性
犯罪嫌疑人,经过对其予以
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的话,那么便可实行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倘若有妇女在孕期内被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只要满足了不至于引发社会风险的特定条件,便可继续执行该项措施。因此,孕期中断并不是取保候审必须终止的充分理由,而应视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来决定。假如妇女在孕期内选择终止妊娠,但仍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所有条件,那么取保候审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