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多种情况,其中既包含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其作为独立适用刑种的情境,亦包含了可能被处以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的各类情形等。而关于
团伙犯罪的
主要责任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尚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与判断。若该
主犯满足前述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危害等,从理论层面来看,确实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鉴于团伙犯罪的主要
责任人往往涉及到较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可能会面临较重的
刑罚处罚,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须由司法机构在全面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