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负有全部责任时,必须为对方承担
交通费用方面的
赔偿。
若受害者在遭受到损害之后,需要及时前往
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有可能在此过程之中由于病情恶化而需要转往其他医院接受治疗,那么所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便属于财产上的损失。
这一损失与侵害方实施的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联性。
依照
侵权法律理论,加害方理应为此类
财产损失负责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