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的工程建设分包必须遵循以下诸项准则:
1、意欲分包单位不得私自越权
违法进行任何分包行为,必须先征得发包人的许可认可,或已在总
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的工程分阶段进行。
2、工程分包应遵守“一次性”原则,即分包单位不可再将所
承包的工程肢解或再次进行任何形式的合同分包,坚决反对二次及以上的违规分包行为。
3、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定条件且能够胜任相关职责。
4、分包工程不得涉及主体工程,违反这一规定便属于法律禁止的范畴。
依据我国现行
法规条例,总
承包方有权将
承包工程项目中的若干细分任务划拨给具备适当资质和能力的分包单位,但严禁将构成整个工程核心的主体工程任意切割等违法操作。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