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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

夫妻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未必必定归于两人共同承担。
在此期间内,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债务均属于夫妻之间须共同承担的债务范畴:
首先,债务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签订合约或其中一方在合同签署后予以同意等表达共同意愿的行为所涉。
其次,如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者,同样应当视为夫妻间同等责任的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虽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但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此类债务亦应由两人共同负责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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