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所涉及到的嫁妆问题,一般情况下均被认为是在婚前由女方家庭所
赠予女子的贵重物品,因而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而是被赋予了女方个人所有的合法地位;
然而,若该嫁妆系夫妻在完成
结婚注册手续之后方才获得,并且赠与人未曾明确表示该礼物仅为赠送给女方一人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嫁妆将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但若赠与人确实声明此类嫁妆仅为其赠送于女方个人的物品时,那么这类嫁妆仍将继续被归类为女方个人的私有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